近日,模切之家消息,欧菲精密光学事业群第一负责人邹某收受一供应商贿赂近85万元。公司向法院出证明,称邹某某对公司贡献卓著,若失去此核心人才将对公司发展和光学业务产生严重影响,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



南昌欧菲光(15.280, -0.02, -0.13%)电技术有限公司是欧菲光下属控股子公司。邹某某于2007年3月入职欧菲光,先后任欧菲光电公司生产总监、副总经理;目前系该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中的重要成员、核心技术资深专家,现任欧菲精密光学事业群第一负责人(事业群总经理),先后被评为江西省劳动模范、南昌市高层次D类人才,当前邹某某及其团队共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25件(已取得证书54件、待领证书11件、受理中260件)。


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间,邹某某利用其担任欧菲光电影像制造一处总监、副总经理、总处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18次收受供应商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宁某某的“好处费”,共计84.99万元。


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将邹某某、宁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邹某某向司法机关退缴了上述所有赃款。


宁某某曾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1万元)。该案在审理期间,宁金已被羁押16天。


向司法机关出具书面证明,证明邹某某自入职以来一直在公司核心技术和管理岗位工作,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技术价值和经济效益。其组建的欧菲精密光学事业群的镜头业务为欧菲光(002456)集团公司未来三年的主要业务增长点,在技术创新、核心客户合作、增加企业产值、创税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认为这个核心人才的流失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发展和光学业务。建议司法部门考虑到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对邹某某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


庭审后,法院裁定,邹某某身为欧菲光(002456)电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84.9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宁某某作为华麟电路公司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公司工作人员钱财共计84.9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院依法判决,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宁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连同前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所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已缴纳1万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邹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84.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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