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洲安全联盟(European Safety Federation)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文章表示,他们从不同渠道获悉“证书”用作PPE(包括FFP2/FFP3口罩)CE标记的依据,而这些“证书”没有法律价值,不能用作合格评定的结论。到目前为止,已经在CELAB、ICR Polska、ISET、ECM、NPS、CIC、Amtre Veritas和GTS的信头上看到了“证书”,目前尚不清楚这些文件是否真的是由上述组织签发的。




以下是来自不同机构的一些案例:


ICR Polska,2例


CELAB,2例


ISET,1例(已在ISET的网站上提到为假)


ECM,1例(口罩的CE标识旁边有公告机构ECM的识别号,但ECM不是个人防护用品的公告机构,因此该CE标识无效)


NPC,1例


CIC,1例


Amtre Veritas,1例


GTS,1例(文件标题是自我声明)


欧洲安全联盟还表示,虽然目前当务之急是尽可能多地将口罩(和其他相关的个人防护用品)带入欧盟,以便保护医疗工作者。但不可接受的是不提供声称的、保护低于标准的口罩提供给了现在处于高风险的医护人员。


根据(EU)2016/425号法规,防护面罩(如FFP2/FFP3)为III类PPE。


这意味着合格评定包括:


1. 由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进行的型式检验,合格后获发“EU型式检验证书”,简称Module B证书。


2. 由公告机构进行的生产跟踪或随机抽查或体系审核,简称Module D证书或Module C2证书。


只有获得Module B+ Module D或Module B+ Module C2证书后,才可使用CE标识,标识旁显示公告机构的编号。该声明必须与产品使用说明随附(或说明可查询网址)。



鉴于疫情期间的PPE资源短缺及健康危机,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合格评定和市场监督的(EU)2020/403号建议,允许成员国可以将个人防护用品投放到合格评定程序尚未完全完成的市场上。这仅适用于在危机期间由卫生保健主管部门购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产品不必符合PPE法规中规定的适用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进入正常销售链的个人防护用品仍然必须完全符合规定。


欧洲安全联盟提醒各相关利益方:检查您收到的个人防护用品“证书”是否正确命名为“EU type examination certificate (EU型式检验证书)”,以及它们是否由合格的公告机构颁发,公告机构的识别号必须包含在证书中。


有关如何识别“误导性”或“伪造”证书的更多信息,请参见如下tips:


在任何情况下,请查看“EU type examination certificate (EU型式检验证书)” 的措辞(或另一种欧盟语言中完全相同的措辞——请查看国家版本的立法,以获得正确的法律术语)。‘verification of compliance’, ‘certificate’, ‘certification report’等名称都不是正确的法律术语,因此具有此类名称的文件不是有效的EU型式检验证书。


如果上述“公告机构”的地址不在欧盟范围内,这已经强烈表明文件存在问题,因为个人防护用品的公告机构都设在欧盟成员国或有相互承认协议的一些国家。


还要查找公告机构的名称和编号(编号为4位)。为了确保公告机构确实是真实的且有相应资质的,您可以查看Nando数据库进行辨别。


来源:欧洲安全联盟